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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关于做好二〇—五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阳住管发 [2015] 29 号)

(一)缴存基数

1、自2015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4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5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 11682 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阳泉市上一年度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的缴存单位不得低于1450元;平定、盂县 的缴存单位不得低于1250元。

(二)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即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和个人缴存 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32元。

各单位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得出的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