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不低于总房款20%的首付款收据和个人征信报告,携带本人或(配偶)的身份证等相关征件,到公积金贷款窗口申请办理;
二、业务受理岗位(经办人)认真审核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收据是否符合贷款规定,现场查询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交是否正常,根据委托银行出具个人信用报告,审核个人信用报告有无商贷、信用卡还款逾期等情况,综合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 贷款的资格条件,若条件符合与借款申请人进行贷款面谈(确定贷款担保方式等),同时在G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三、业务初审岗位(经办人)测算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确定无误后发放贷款表格告知填写要求,借款人准备相关贷款资料(单位盖章 等);
四、借款申请人将准备好的贷款资料交到贷款窗口业务人员进行审核整理,业务复审岗位(经办人)将贷款资料中的复印件与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进行核对,校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本人;业务初审岗位(经办人)进入G系统中录入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信息等内容;
五、业务初审岗位(经办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加注是否准予贷款的意见,复核人盖章签字,业务审批岗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G 系统进行贷款审批(该笔贷款处于待放款状态),在贷款资料上签字批准;
六、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包括30万元),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各分支机构将贷款资料报中心资金管理科进行复核;
七、资金管理科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盖章签字,报分管主任审批;
八、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写明原因退回各分支机构;
九、各分支机构业务经办人通知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负责人盖章签字,送委托银行盖章签字;
十、各分支机构经办人填写“核定贷款通知单”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向委托银行线上拨付贷款资金;办理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业务经办人同借款人、抵押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取得证件后办理拨款手续;
十一、各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开具的《核定贷款通知单》以及贷款资料进行录入并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