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基数
1、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号)计算执行, 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 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1648 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阳泉市上 一年度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的缴存单位不得低于1620元;平定、盂县的缴存单位不得低于1420元。
(二)缴存比例
1、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即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12%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2、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2016]7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规定,凡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均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以缓解单位资金压力,具体执行规定和程序严格按照《条例》和建金管【2005】号文件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此政策暂按两年执行,从2016 年5月1日起开始。(三)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76元。
各单位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得出的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申请暂缓缴存和降低缴存比例的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