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 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见阳住管发[2018]24 号)
2、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贷款资金不得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见阳住管发[2018]24号)
3、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由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缴存证明,购买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发放贷款;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不再发 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见阳住管发 [2018] 24 号)
4、不再受理向付清房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已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停止受理自2018年7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见阳住 管发[2018]24号)
5、取消直系亲属公积金互贷业务,不得向非住 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见阳住管发[2018] 24 号)
6、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见阳住管发[2018]24号)
7、缴存职工为他人提供了公积金贷款担保,不得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在解除了担保责任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见阳住管发[2018]24号)
8、支持缴存职工首套和改善性购房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房屋装修贷款业务。(见阳住管发 [2018]24 号)
9、取消贷款保险、公证、强制性机构担保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环节;(见阳住管发[2015]24号)
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取消提供近期三个月的工资条及工资流水等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私企员工仍需提供近期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见阳住管发[201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