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以下合并 称为个人缴存者):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个人缴存者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各县、区管理部统一设立“个人缴存者专用托管账户”。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由市公积金中心规定,实行固定额度缴存。市公积金中心每年会对缴存额度的下限和上限进行调整,个人缴存者在此额度内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存。2011年度月缴存额最低160 元,最高480元。个人缴存者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釆取现金缴付、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将款项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缴存者持缴款单到设立账户的管理部办理记账手续。
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选择按月缴存、按季预缴或按年预缴等方式,如选择按年预缴方式,则预缴月份不能跨两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如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原单位在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封存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县、区管理部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