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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9号):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也不得高于12%。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1172号):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