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99号):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 [2007]21号):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总额的确定,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阳住管发〔2008〕10号):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根据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银行《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建金管字[2007]390号,2007年12月7日)的规定,“2008年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