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 [2007]21号):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内部公告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恢复缴存比例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阳泉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阳住管发[2006]37号):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单位公示,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欠缴部分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