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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阳泉市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管理办法》(阳住管发[2010]29号)部分条款

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推荐,经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聘任,从事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人员。

单位推荐的专管员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住房公积金事业。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时,应当到市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填报专管员相关信息。

专管员应相对稳定。若发生变更,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专管员应专人专职。

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开户、变更和注销;

(二)负责本单位每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和计算;

(三)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变更、转移等业务的办理;

(四)负责对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业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五)负责登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

(六)负责与职工、银行、公积金中心对账,代市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七)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接受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八)负责与银行、市公积金中心进行业务联系,收集并及时反映住房公积金各种信息,加强与中心、单位和职工之间的沟通,积极参加市公积金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

(九)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工作。

专管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管员资格:

(一)因督促不力或者自身原因,导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

(二)因工作失误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损失的;

(三)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四)违法从事、参与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中介活动的;

(五)因工作不力造成缴存职工投诉较多的;

(六)未按时进行年检的;

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