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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 5号):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 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 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 [2007] 21 号):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破产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