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釆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 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 [2007]21 号):
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釆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